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一
SEMINAR ON CIVIL PROCEDURE (I) 
開課學期
97-2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授課教師
許士宦 
課號
LAW7221 
課程識別碼
A21 M661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五3,4(10:20~12:10) 
上課地點
社法研4 
備註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12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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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一、 比較法上觀察----程序制度之繼受與創新
1、 德國法
2、 日本法
3、 美國法

二、 新、舊民訴法之比較----審理模式與審理原則之變革
1、 分割審理主義與爭點集中審理主義
2、 訴之變更、追加、反訴限定論與紛爭集中審理主義
3、 隨時提出主義與適時提出主義
4、 當事人主義與協同主義
5、 證據提出限定義務與證據提出一般義務

三、 回顧與展望----訴訟理論與審理實務之發展
1、 準備程序及書狀先行程序之定位及機能
2、 審理計劃之擬定及實施
3、 爭點簡化協議之類型及其效力
4、 法律見解之表明義務
5、 法律關係之曉諭義務
6、 第二審程序時效抗辯之失權
7、 文書提出義務
8、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訴之變更、追加
 

課程目標
民事訴訟法於2000年經大幅度之修正,其中最重要之訴訟程序改革係採行集中審理制度。為改善舊法時代所採行併行審理主義及隨時提出主義之弊端,乃採用爭點集中審理主義及適時提出主義,前者要求法院將訴訟事件之審理劃分成爭點整理階段及集中調查證據階段,進行有計劃性的審理,後者要求當事人依訴訟進行程度,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善盡其協力迅速進行訴訟之義務。而且,為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弁遄A採行紛爭集中審理主義,放寬第一、二審有關訴之變更、追加及提起反訴之限制。並且,為確保上述諸審理原則之實現,同時採用協同主義,擴大法官闡明義務之範圍,要求其協力於當事人之提訴(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及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此等審理原則之採用具何法理根據?其如何具體化於條文規定之中?可否藉以達成審理集中化之目標?是否已落實於民事審判實務上?與德、日、美等國之集中審理制度相較,我國之制度具有何種特色?此等問題於新法施行將屆十年之際,實有必要加以檢討。因由上述審理原則所構成之集中審理制度是晚近民事司法改革之要項,究明該制度之實施已否更動向來是認之訴訟程序基本結構,並改變傳統相沿成習之審理模式,而發揮其應有或被期待之機能,乃檢測民事程序制度改革實效之所繫,並可據以建構其所需之解釋論、運用論及修法論。 
課程要求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